深圳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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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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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來解決。 |
在反封建斗爭中,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J·洛克·伏爾泰(1694~1778)和D·狄德羅(1713~1784)等人,提出用辯論式訴訟代替糾問式訴訟。英國平均主義派領袖J·李爾本(約1614~1657)在《人民約法》一書中明確主張被告人應有權辯護或請別人協助辯護。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后,相繼規定了律師制度。英國的律師制度分為兩類:
1.訟務律師(barrister),受Bar Council管理。
2.事務律師(solicitor),受Law Society管理。
兩者的資格取得、訓練、執業范圍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傳統上兩者能夠處理的事務范圍涇渭分明,只有訟務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出庭,事務律師僅能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但由于法律事務的日趨復雜,兩者處理的事務時常所重疊,再加上此種區分方式造成對當事人的不便以及費用,自1980年代起,對于英國律師制度的改革呼聲逐漸出現。
1787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6條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由律師協助其辯護。
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系統地規定了辯論原則和律師制度,其后,律師重新組成了團體,法庭上的辯護全由律師壟斷。日本在明治初期頒布了《代言人規則》,規定代言人是以干預他人糾紛、進行訴訟和談判為職業的人,這是日本最早的律師。
隨著法律關系的日趨復雜,資本主義國家律師的業務范圍日益廣泛,如充當民事代理人,為刑事被告人辯護,擔任機關、團體、企業的法律顧問,代當事人書立遺囑、辦理財產的轉讓、締結契約、設立公司以及處理銀行信貸、社會保險和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事務等。律師分工越來越專門化,而且作各種分類,例如法國律師分為辯護人和代理人;英國律師分為初級律師(或譯訴狀律師)和高級律師(或譯出庭律師)。要成為英國律師,需要經歷3個階段,即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大律師見習),vocational stage(職業階段),academic stage(學究階段)。詳細的資料以及統計均可在Bar Council以及Law Society找到。